吴咏梅:民族社会工作发展刍议

[日期:2016-03-02 14:51:53]   来源:坪山社工网  作者:admin   阅读:[字体: ]

摘要:近年来社会工作凭借其专业优势在少数民族地区反贫困、社区能力建设、帮扶弱势群体、挖掘和保护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等方面充分发挥其功能和作用,促进了少数民族地区社会事业的发展,解决和化解了种种社会问题和矛盾,为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治理治理与和谐发展增添力量。但是由于受到地域、宗教、文化等因素的影响,民族社会工作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着一些困难,比如服务体系尚未发育成熟、介入的领域偏窄、程度偏低、少数民族群众对社会工作认知不足、人才队伍有待优化,这一切成为了民族社会工作的发展阻力。为了完善民族社会工作,应该通过统筹规划,完善民族社会工作服务体系;加大社会组织的协作的力度;实现社会工作“再本土化”等举措,促进民族社会工作有


一、引言

   

    据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显示,目前我国共有55个少数民族,人口1.14亿多,占全国总人口的8.49%;民族自治地区面积达600多万平方公里,占国土总面积的63.7%。在全国55个少数民族中,有50个民族分布在经济发展落后的西部地区,居住人口占少数民族人口总数的75%。由于自然条件和历史等因素综合作用下,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滞后,加之社会的急剧转型,少数民族地区也衍生出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贫困问题、教育事业落后、公共服务发展滞后、生态环境恶化、毒品泛滥、弱势群体骤增等,这些不和谐因素严重影响了少数民族地区的稳定秩序及和谐发展。

社会工作作为一种助人活动,是以利他主义为指导,以受助人的需要为中心,运用科学的方法进行的助人自助的服务活动。少数民族群体属于社会当中的弱势群体,不管是资源的占有、权力的分配,抑或利益的再分配等方面,他们都处于弱势的状态,因此这一群体必然进入社会工作的视野。民族社会工作即以案主

为中心,以民族为主线,在少数民族地区开展的针对少数民族的助人活动,其目的是促进少数民族的全面发展。[①]近年来民族社会工作在少数民族地区取得长足发展,并在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领域的发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民族社会工作作为一种“助人自助”的专业方法和制度,是以少数民族个人或群体为服务对象,对其在物质和精神等方面遭遇的困境而开展的社会服务性工作,它的最终目的是促进少数民族的全面发展。社会工作者用专业的知识和技能为少数民族群众提供优质的社会服务,满足社会多元服务需求。

“以人为本”、“助人自助”的价值理念,健全的社会工作体系有利于解决日益复杂多样的少数民族社会问题,化解民族矛盾和纠纷,促进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保障少数民族地区和谐稳定;有利于加强少数民族自主性,加强其自身的发展,提高其社会地位,从而达到民族平等,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有利于推动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的有序发展,加快统筹城乡一体化进程,从而促进我国新农村建设及社会管理工作的顺利推进。


二、民族社会工作的作用及表现


近年来,民族社会工作逐渐成为推动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的重要力量,凭借其独特的价值理念及专业的知识技能,民族社会工作有力地促进了当地的经济社会文化等发展,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反贫困

贫困问题一直是人们广泛关注的问题,而少数民族地区的贫困问题更是一个困扰各级政府及社会各界的“顽疾”。由于自然条件恶劣、生产方式落后、基础设施薄弱以及教育事业落后、人口素质偏低等多重因素的综合影响,少数民族地区长期处于贫困状态。据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的调查显示,2014年我国民族八省区(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5个自治区和贵州、云南、青海3个省份)的农村贫困人口为2205万人,占八省区乡村人口的比重为14.7%,占全国农村贫困人口的31.4%。2014年,从贫困发生率来看,八省区高于全国7.5个百分点;从八省区农村贫困人口和乡村人口分别占全国比重来看,八省区农村贫困人口占全国的比重(31.4%)是其乡村人口占全国比重(约17%)的近两倍。[②]在扶贫开发的新阶段,少数民族地区仍是我国扶贫开发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地区。目前我国的扶贫政策存在着一些缺陷和不足,而社会工作的介入正好可以弥合这些缺陷和不足。

社会工作秉承其专业理念,综合运用专业知识、技能和方法组织群众开展反贫困工作。主要通过三种方式来实现反贫困目标。

(1)参与设计并实施扶贫计划。任何反贫困计划都得凭借项目才能得以落实,社会工作者一般都参与设计并实施扶贫计划,对扶贫地区的贫困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制定扶贫方案,确定扶贫方式,建立健全管理及督查制度,管理资金拨付,评估和验收项目等,通过一系列的工作帮助困难群众脱贫致富实施扶贫项。比如,香港的乐施会自上世纪九十年代初在内地开始从事扶贫和防灾救灾工作以来,以云南、贵州、广西、甘肃等西部地区为重点,截止2014年3月,乐施会在国内29个省市开展赈灾与扶贫发展工作,投入资金总额近10亿元人民币,边远山区的贫困农户、少数民族、妇女和儿童等获得了生活和生产物资,帮助这些弱势群体摆脱困境。

(2)社区发展工作。社区发展强调参与、合作、社区自助、领袖培训等主题,强调经济社会协调全面的发展,在方法上注重教育与组织的双重作用在许多发展中国家的缓贫项目中,多有社区发展之要义。[③]具体而言,社会工作者以少数民族农村社区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运用专业技能引导农民改变原有的社会生活模式和思维方式,协助调整产业结构,打破民族地区经济封闭性,因地制宜,走一条可持续的发展道路。社会工作者深入到基层一线了解农村及村民的具体情况,通过研究分析形成方案并鼓励村民共同参与实施此项目。比如“城乡合作”项目, 张和清教授率领他的团队在云南绿寨进行了近7年的时间来推动“城乡合作、公平贸易、共创生态文明与可持续生计”行动计划。通过引进先进技术,发挥民族地区自身优势,先后成立了生态种植合作社、生态养殖专业合作社。该团队还充当信息和资源链接者的角色,广开路径和服务领域,将生态稻谷和生态家禽打出“家门”远销城市,在改善农民生计、促进农村社区发展的同时,和谐了城乡和谐关系。

(3)个案辅导与团体工作。个案辅导即社会工作者在社会服务部门的指导下向贫困者提供物质层面或精神层面的必需品,比如,壹基金等慈善团体对贫困户的捐助活动。而团体工作则是运用团体的工作方式及团体的关怀和力量使案主树立良好的生活态度。比如,组织灾区的灾民聚合起来,相互倾述内心的苦痛和悲伤,从而缓解压力和树立生活信心;具体而言,个案辅导与团体工作主要包括:贫困户救助、灾区救助、医疗保健服务、留守人员服务等。

(二)社区能力建设

少数民族地区多处于边远、闭塞的落后地区,科技信息落后,人们的文化素质普遍偏低,最重要的是在贫困文化的长期影响下人们已经形成了一套独特的价值观与思维方式,这不仅束缚了人们创新发展的思路,还阻碍了人们追求美好生活的脚步。社区发展的根本在于社区能力的提升。广义的社区能力包括物质经济的能力和文化能力,前者提供人们的创造活动以物质基础,后者则是作为观念性的东西存在于人们的意识和目的性活动中。[④]社会工作运用外源发展与内源发展的理念指导农村社区能力建设:一方面,鉴于农村民族社区文化教育比较落后,社会工作者通过各种形式向村民传授科学文化知识以及劳动生产技能,使他们具备现代社会所需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另一方面,社会工作者在内源发展理念的指导下,从少数民族的文化特性出发,将原有的知识要素、价值要素重新整合,然后将它们与外来的文化要素相结合,从而形成新的文化创造力,最终实现少数民族自我发展。

以绿寨的“城乡合作”项目为例,在推动农村发展的实践过程中,社会工作者感受少数民族社区的传统文化和农民自信心被突飞猛进的现代化运动所伤害,于是他们总结出一种优势视角下的农村社会工作实践模式,此模式以能力建设和资产建立为核心,以社会工作专业的介入的手法和策略发掘社区和村民所拥有的资产和能力。先后启动了资助失学儿童重返校园、推动村民建设沼气、建立社区文化活动中心、设立图书馆、成立乡村文艺队、组建老年人协会、推动夜校扫盲班、建立妇女手工艺小组、成立生态种植合作社、生态养殖专业合作社等项目,以这些项目重建村民的社区认同感和文化自觉,从而激发村民的自信心和创造力,最终在完善社区能力建设的基础上实现社区发展。

(三)帮扶弱势群体

弱势群体,也叫社会脆弱群体、社会弱者群体。弱势群体根据人的社会地位、生存状况而非生理特征和体能状态来界定,它在形式上是一个虚拟群体,是社会中一些生活困难、能力不足或被边缘化、受到社会排斥的散落的人的概称。[⑤]少数民族群体由于历史、文化、地理位置等因素的影响,他们一直在社会中处于边缘状态,常常遭受排斥、挤兑等不公平待遇。而少数民族群体中的农民、妇女、儿童、老年人等更是弱势中的弱势,他们在经济上属于低收入、生活上处于贫困、政治上更是低影响。

在维护帮扶少数民族弱势群体过程中,社会工作者承担着多重角色。

首先是服务的提供者。为那些处于困难中的少数民族弱势群体提供服务,这种服务可能是物质层面的也可能是精神层面的。例如,基金会、NGO组织为一些特殊的弱势群体提供直接的物质补偿或社会工作者利用专业知识为敬老院的老人进行心理辅导。

其次是自我发展的扶持者。社会工作秉承“助人自助”的理念,所以在对弱势群体的帮扶过程中,社会工作者遵循案主自决的原则,充分调动案主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案主为自我发展出谋划策,并在其发展过程中给予物质和智力上的支持。例如,目前许多少数民族地区实行的“造血式扶贫”。社会工作者就是在充分尊重案主主体地位前提下,开展形式各样的活动,引导少数民族群体解放思想、更新观念、自食其力;通过争取项目资金、提供信息等措施,扶持少数民族弱势群体走上自力更生的发展之路。

最后是权益的维护者。由于少数民族群体所掌握的资源少、人口数量小,所以有些权益难以保障。社会工作机构为少数民族弱势群体提供法律、心理等方面的支持,维护他们在经济利益、医疗、教育等方面的合法权益。比如西双版纳妇女儿童心理法律咨询服务中心,自1997年成立以来,一直致力于维护少数民族地区的妇女儿童权益,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心理、法律、健康、社区支持等综合服务,为城乡的妇女、儿童与家庭提供心理咨询,帮助她们调适心理,缓解压力,树立信心和自强自立精神。为国际拐卖、儿童型暴力、离婚等受害者提供法律援助,帮助他们摆脱困境,恢复社会功能等;为艾滋病患者提供心理支持和健康教育工作,帮助他们树立与病魔抗争的信心和勇气。

(四)保护和发掘少数民族传统文化

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历史悠久、板块众多,可谓缤纷灿烂、风情各异,是我国文化园里的一朵珍贵的奇葩。随着社会的发展,在现代化及西方文化的强烈冲击下,许多少数民族优秀文化正在遗失。社会工作者在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保护方面主要是通过行之有效的方式唤醒少数民族的“文化自觉”,也就是激起他们对本民族传统文化的热爱和自豪感,促使他们去感受其独特的文化魅力,从而自觉地对之保护和传承。例如壹基金的羌秀帮扶计划,羌绣作为一种古老的民间艺术至今已有五千多年得历史,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

汶川地震发生后,羌绣也徘徊于毁灭的边缘。一直致力于灾后重建工作的壹基金推出了羌绣帮扶计划,并由阿坝州妇女羌绣就业帮扶中心负责实施。该中心先后成立了30多个羌绣帮扶工作站(店),并成立了阿坝州妇女就业技能培训学校,免费向羌族妇女传授羌绣制图、色彩搭配、针法等技能,采取了“基地+农户”生产帮扶模式运行。目前北川已成立了羌绣协会,并建立起羌族生活文化馆,以羌绣为特色的中国刺绣文化博物馆群落也正在筹备之中。羌绣计划使灾区妇女凭借一技之长自食其力,创造了经济效益,保障了基本生活,更重要的是拯救了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使羌绣技艺和羌绣文化得以保护和传承。

(五)协助处理部分民族事务

在民族地区开展的社会工作与民族工作在本质上是相异的。民族社会工作有指导行动的价值观、专业的工作方法与技巧、评估系统,民族工作则不具备这些特性,而且二者的的服务内容、领域也不同,但二者也存在重叠的地方,关系密不可分。民族工作主要由行政部门及事业单位来承担,其涉及的内容颇为宽泛,包括民族识别、管理民族事务、保护与传承民族文化、制定和落实民族政策等。

而民族社会工作主要指社会工作者运用专业的知识和技巧助人自助,使处于贫穷或困难中的少数民族群体摆脱困境,实现自我发展。可以说,民族社会工作是对民族工作所不能兼顾的一些事物的补缺和替代。具体而言,它主要承担了以下事物的管理:宣传国家的政策法规、帮助案主寻找资源、对志愿者进行培训、扶持案主发展经济、救助灾民、评估案主需求、制定发展计划、进行心理辅导等。


三、民族社会工作的发展困境


近年来社会工作事业可谓发展迅速,可民族社会工作则相对发展滞后。由于服务对象、地域、宗教、民族文化等特殊因素,民族社会工作在其发展过程中面临着种种困境。

(一)民族社会工作服务体系尚未发育成熟

社会工作是工业化、城市化和市场化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与经济发展程度密切相连,我国的社会工作尚处于起始阶段,而少数民族地区属于经济欠发达地区,因此其社会工作体系更是处于“蹒跚学步”的状态。目前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工作主要以行政社会工作为主,专业的社工机构还十分有限,而且大多数大陆的专业社工机构刚刚成长起来,管理、机构设置、资金、人力资源等诸多方面都存在困难,而发育成熟的境外社工机构,或者由于门槛过高,难以进入境内,或者是已获准入境,却因为项目审批过严,无法开展项目。诸多的因素决定了当前我国的社会工作以行政社会工作为主导。

行政社会工作同样存在一些问题:首先,民族社会工作的服务主体不明确。服务主体多样,政出多门,既有政府部门,也有群众组织和社会团体,如此多家服务主体却同时掌握着十分有限的资源,由于无法集中合理地利用资源,从而导致服务效益低下。其次,服务管理也不规范。由于服务多样,因而导致了各个部门在服务的标准、对象、内容方面各执一词、缺乏统一的共识,所以很难相互协调、通力合作。最后,由于起步较晚,学术界对民族社会工作这一领域的研究也鲜有涉及,因此指导社会工作者实务操作的相关研究、理论、方法相对薄弱。

(二)介入的领域偏窄、程度偏低

目前,民族社会工作的覆盖面较小、服务类型也比较单一,主要以扶贫和灾害救助为主,而且大多浅尝辄止,对发展缺乏长远的服务规划和设计。这主要基于三个方面的原因。

第一,民族地区的社会工作基本由政府或准政府部门承担,这就使得社会工作的开展具有一定的行政色彩即主要运用行政手段进行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而社会工作是以其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为指导的,将之简化为行政手段则势必影响到其职能的发挥;第二,少数民族大多信仰宗教,宗教信仰在他们心中是神圣而至高无上的,可以说宗教已经渗透到少数民族生活的方方面面。在少数民族地区宗教组织已发展得相当严密和完善,少数民族基本都是依赖宗教组织排忧解难。相对于发育成熟的宗教组织而言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组织处于属于次属地位,只有在宗教组织无法解决问题时,群众才会求助于社会组织。可以说,少数民族强烈的宗教意识对社会工作的介入造成了无形的障碍;第三,由于少数民族地区大多属于民族聚集区,有的还地处边境,政府出于政治和安全的考虑,有意对一些试图介入的非政府组织设置了“门槛”,致使一些非政府组织被排斥在门槛之外,在行政干预作用下介入的组织也只能浅尝辄止,未能深入细致地开展服务。

(三)少数民族群众对社会工作认知不足

民族社会工作处于发展的初始阶段,服务范围相对狭窄、服务项目单一,很难满足当前少数民族群众个性化、多样化的服务需求,因而影响力较弱。加之少数民族地区地处偏僻,信息闭塞,群众的文化素质普遍偏低,思想观念陈旧保守,对社会工作的价值理念及实务一知半解或知之甚少,而且社会工作者与少数民族群众在语言与文化方面仍然存在一定的障碍和隔阂,因此双方很难进行畅通地交流从而达成共识。

在此前提下,社会工作者在开展活动过程中少数民族群众往往缺乏参与热情,采取不积极、不主动的态度,有时甚至产生误解而与社会工作者发生矛盾和冲突,致使有的项目和计划未能实施或中途夭折,严重影响了社会工作在少数民族地区的开展,同时也影响了少数民族地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

(四)民族社会工作人才队伍结构有待优化

造就一支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目前少数民族地区存在社会工作队伍人才缺乏、素质偏低、专业性不强等现实问题。在民族地区从事社会工作的人员,大都是在民委、民政、劳动人事、妇联等部门的工作人员。这些人员不仅数量有限,而且学历普遍偏低,基本未受过系统的社会工作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培训。

在面对一些专业性和针对性较强的服务领域,由于缺乏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方法技能,他们往往以传统的行政手法进行处理,结果影响了服务水平和工作效率,根本达不到预期的效果。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工作从业人员中确实也存在一些社工专业出身、学历高、经验丰富的优秀人才,但这类人员数量十分有限,而且他们大多是社工和行政“一肩挑”,业务十分繁重,面对多样化的服务需求和复杂多变的社会问题他们也是心有余而力不足。

四、发展民族社会工作的路径选择


完善民族社会工作,应该因地制宜、因势利导,充分发挥自身优势, 促进民族社会工作“台阶式” 发展。

(一)统筹规划,完善民族社会工作服务体系

完善民族社会工作服务体系,首先必须从宏观层面为其营造一个良好的制度环境。针对社会工作跨行业、跨部门、高度分散的特点,应该建立一套具有民族特色的、统一的、规范的政策法规体系。明确各行业、各部门的角色定位、理清各自的职责权限、规范工作制度和方法,为民族社会工作的顺利运行提供制度保证。其次,建立统一的社会工作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整合各方资源,统一管理,统一审批、统一安排、统一分配,在各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合理利用资源,从而避免主体多样、政出多门所造成的各自为政、资源难以整合、重复服务或服务不到位等问题。此外,社会工作本身是一项群众参与性极强的活动,少数民族群众具有特殊的性格特征、风俗习惯及宗教信仰,鉴于此,应尽可能克服社会工作“水土不服”现象,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创新工作机制和方法,完善社会工作体系,推动民族社会工作社会化。

(二)政府主导,加大与社会组织的协作力度

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组织大多起步较晚,且存在数量少、规模小、实力不足、先天发育迟缓等特点,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问题和多样化的社会需求,它们无力独自承担起服务主体的重任,因此,政府主导、社会组织参与不失为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社会工作的理想模式。

在解决问题时二者各具优势,具有不同的见解和方法技能,因此应该相互协调、相互补充、通力合作。政府应该充分发挥其主导优势,尽可能为社会组织提供资源,在一定程度上给予政策倾斜和优惠,并为其广开言路、畅通其运行渠道,为社会组织在少数民族地区开展社会工作创造良好环境;同时,社会组织也应该在开展社会工作过程中,积极与当地政府接洽沟通,力求得到政府的支持和理解,尽量避免合作中的冲突和矛盾,并尽可能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赢得政府的支持和群众的信任,从而进一步扩大与政府合作的发展空间。

(三)积极探索,实现社会工作“再本土化”

社会工作产生于西方国家,其价值理念、理论知识等是与西方国家的社会制度和文化特质相配套的,引入中国自然遭遇“水土不服”,导致功效难以发挥,因此必须对其进行“本土化”以适应中国现实需要。[⑥]而中国少数民族地区属于多民族聚集区,少数民族作为一个有别于汉族的特殊群体,具有自己独特的传统文化、风俗习惯、性格特征、宗教信仰,所以那些历经中国“本土化”而总结出的成功经验和有效方法在少数民族地区又再次遭遇“水土不服”,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工作进行“再本土化”已势在必行。

实现少数民族地区“再本土化”首先社会工作者应具有族群敏感性。由于大多社会工作者都是在主流文化的熏陶下成长起来的,所以可能会不自觉地用主流文化的价值观去对少数民族行为和问题进行衡量和评判,以致伤害民族情感,甚至导致文化侵略,阻碍社工发展;其次,尊重和了解少数民族文化。缺乏少数民族文化知识可能会成为少数民族地区开展社会工作的一大障碍。在少数民族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已形成了一套思考和处理问题的独特方式方法。掌握民族文化则可能助力社会工作的开展,反之亦然。比如,如果社会工作者与宗教组织配合得当,则它将发挥社会工作的潜在职能,维护社会稳定;但如果处理失当,则很可能被一些不法分子所利用,将之与民族问题和政治问题相结合,造成社会不和谐的音符。最后,还应总结一些在少数民族地区开展社会工作的成功经验和有效方法和技能,并在一定范围内相互交流和推广。

(四)加强队伍建设,促进社会工作专业化发展

社会工作作为一种专业性很强的职业,其对从业人员在专业能力、道德素养、政治觉悟等方面要求很高。[⑦]鉴于少数民族社会工作者数量有限、普遍素质偏低、专业性不强等情况,应有如下举措。

一方面,应该对现有的从业人员进行专业培训。现有的从业人员大多是“半路出家”,专业能力和技术水平十分有限,远远不能适应社会发展需求。所以应通过多种形式,组织现有从业人员进行专业化培训,力图通过此举让他们掌握社会工作基本专业知识、方法技能、工作实务,从而提高他们服务水平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同时。根据少数民族地区的特殊性还应督促他们学习少数民族的传统文化,了解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总结和研究民族社会工作的实践经验,以便在开展工作的过程中消除民族隔阂、畅通运行渠道。

另一方面,基于少数民族地区大多属于经济欠发达地区,通过提供优厚的条件来吸引优秀的专业人才并非十分可行,所以应改变思路、眼睛向下,从当地的少数民族群体中选拨出优秀的精英分子,这一群体不仅资质及能力出类拔萃,而且他们了解本民族的生活习性、性格特征,天生就具有良好的群众基础。对他们进行培训和辅导,使他们掌握基本的社会工作知识和技能,并利用这些技能处理和解决少数民族问题,应该可以起到意想不到的的效果。

[①] 赵利生:《民族社会学》,北京:民族出版社,2004,第26页。

[②] 李昌禹:《民族地区农村贫困人口去年减少357万》,中国新闻网http://www.chinanews.com/gn/2015/04-16/7210638.shtml

[③]李越美:《社会工作专题讲座----第十八讲 反贫困与社会工作》,《社会工作(实务版)》, 201(2)。

[④] 钱宁:《以内源发展的观点看待农村社区能力建设—新农村建设中少数民族社区发展思考》,《河北学刊》,2009(1)。

[⑤] 高涛:《我国弱势群体形成的原因及对策研究》,《新西部(理论版)》,2011(2)。

[⑥]王思斌:《试论我国社会工作的本土化》,《中国社会导刊》,2007(12)。

[⑦] 王思斌:《社会工作综合能力:初级》,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07,第87页。


来源:中国社工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