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法与公益不法

[日期:2016-03-16 09:36:15]   来源:坪山社工网  作者:admin   阅读:[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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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点,就慈善立法本身而言,就已经是一个进步——此举意味着第三部门与良心经济,已经从历史舞台的角落中掸落灰尘,要动一动了。2012年,美国的公益从业人员达到总人口的10%,商业、暴力、公益俨然三足鼎立。美国的今天,对我们的明天也颇有借鉴,在中国,慈善正是公益的独特入口。

第二点,这次是《慈善法》,而非《公益慈善法》。因此,这部法律重点关注“捐赠”行为,而非“实施”,更多针对的是《基金会管理条例》。这也说明政府的谨慎,以及对“公益”的实质性的开放。

第三点,从目前公开的《二审稿》全文,以及媒体报道的三审稿修改内容看,执法权的争夺与部门利益,将是《慈善法》未来的隐患。我倒是希望大家力挺民政部,毕竟公益组织在民政部是政绩担当,在其他部门,人家可以拿你当炮灰。

第四点,从委员们的争议来看,委员们对公益事业,真的太缺乏了解了。这群水货委员,紧急需要普及一些理论常识与行业现状。

好,现在我们开始就事论事,来看看慈善法的进步与困境。

先看第一个焦点:

如果政府规定互联网企业只能拿年收入的15%发工资,马云要怎样留住人才?

《慈善法草案三审稿》,忽然再提了《二审稿》相比《基金会管理条例》最引人注目的一个变化,行政管理费的比例问题,之前《二审稿》没有提的行政管理费比例再次被提出,只是相对《基金会管理条例》从10%变成了15%。而各路委员们也热议认为15%过高了。

而反方如各路机构从业人员,则认为过低了,无论10%或15%,都无法满足公益组织的日常运维。我们用脚趾头想象一下,从阿里巴巴拿出10个年薪30万左右的中级运营人才,组成一个执行型公益组织,要把1000万善款用好,也是非常困难。但你能想像:这10个人一年只用100万吗?,平均一个人一年10万,按照人力资源行业普遍的薪资2.3倍为人力成本的基准,年薪大约4万,月薪3K。——反过来,这个薪资又怎能支撑从业者与组织的发展,作为捐赠人的你把钱捐给这样的“执行机构”,你放心吗?

没有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会在《公司法》中规定,公司行政管理费用不能高于10%,尤其是今天的科技产业,几乎成本的80%都花在人身上,为什么在公益慈善领域,就会有这样荒谬的问题呢?

事实上,这个问题是一个可笑的“误会”,10%的基金会行政管理费上限,在“官办慈善”的大时代背景下,是有其历史价值的。彼时的官办慈善,依托于政府主导第一次分配的时代背景,“善款”只是另一种形式的“特别税”,用途既定的情况下,10%的经手费可谓不低!——这个我们称为“特别税”型慈善。

而在“公募牌照”成为稀缺资源的今天,10%又有了新的用途,成为“牌照收租”的借口。名人若想做公益,首先要获得公募资格,便不得不挂靠基金会成立“独立基金”,而一些国字头的公募基金会便开始大发“挂靠财”。以某独立基金为例:该基金的助学项目一年筹款可过亿,全部入账到其挂靠的某基金会,发起人实施时取钱难不说,利息收入也见不到。虽然基金会对外都说是活期利率,事实上巨款入银行,没有7也有5,再加上5-10%的管理费,也就是说:基金会从这家独立基金上,一年可获得10-17%的收益,1000-1700万。

所以有代表说:15%太高了。想想也是,一个公募基金会,随便挂靠十几个名人独立基金,一年就能“合法”拿走1、2个亿,干活的却不过是几个秘书长+几个财务。这是暴利啊!——这个做法,业内更多“自称”为“资助型基金会”,不过,此资助型不同于彼资助型。民间的资助型基金会是拿自己的钱资助公益组织,挂靠型的资助基金会是割猫尾搬猫食,钱是人家独立基金募来的,他们只是经了一下手就收取“天价”挂靠费。

所以到现在就清晰了,无论10%还是15%,都是针对“过手型”、“资助型”的基金会的标准,并有其历史的合理性,一方面是限于技术手段,手工记账时代的“公募”巨额人力成本,二来是一些公募基金会作为安置“统战人士”的“要地”,待遇不宜过差。

而对“执行型”、“真实资助型”的基金会,15%则当然太低了。

二审稿不提此事,说明民政部门对此是了解清晰的。三审稿再次弄回来,说明这帮委员们是水货,要么是不了解这其中的玄机,或者有人揣着明白装糊涂、有人揣着糊涂装明白。

而涓涓互助平台上对此的做法是:引入了以阿里巴巴的员工报销系统为蓝本的项目财务公开系统,公益组织将捐赠人当作老板一样汇报,各项数据如实填写,相信长期以往:社会也就能够对不同类型的公益支持比例有一个客观的认知。比例神马的,让捐赠人去接受吧!

最后还有个对策,这部法律的名字就叫《慈善法》,我们知道:“慈善”专指“公益流程中的捐赠行为”,(详见《公益原理》第四章),因此,“执行型”基金会与草根组织,其实并不适用于这部法律。而在实际操作中,“执行型”基金会与草根组织也往往会将项目人员的开支列支到“项目成本”中,而无需触碰此条规定。采购专业的商业机构的服务,应该是未来公益的方向。

第二个焦点其实并不热,就是网络捐赠的管辖权:

如果所有的行业都要指定专卖网络平台,那“淘宝网”还能卖什么?

三审稿规定:“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也可以同时在其网站发布募捐信息。此前,二审稿规定,在省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的慈善组织才可在其网站发布募捐信息。”

这里一个玄机是: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那么这里就有了很多问题。如果正规的慈善组织想要通过合作的网络平台进行筹款,是不是还要经“民政部门”批准?以后再地震了,壹基金想在腾讯、淘宝上筹款,是不是还要民政部门审批?

这个明显属于越界,现在这个提法,如果类比到商业组织,就等于零售企业只能在工商局指定的网络平台上做推广。事实上,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是文化部管理的,合法的网络平台与合法的零售企业,分归不同的监管单位管理,二者的合作只要不触犯法律,也无需额外管理。——哪里会有这样的道理呢?两个合法的企业一旦合作,就变成了不合法?如果所有的行业都要指定专卖网络平台,那“淘宝网”还能卖什么?权力的垄断有些过份了,快赶上卖手纸的指定配套马桶了。

而且这里面漏洞极多:报纸的网络版转载了项目报道后,底部刊登出支付宝或银行账号,算不算筹款平台?新浪微博转发涓涓互助的项目链接,算是哪个平台的筹款?

笔者之前在民政部门了解到说法是“只考核筹款机构的合法性”,涓涓互助也因此定下规矩,只允许民政部门注册过的有公募资质的机构进行公开筹款。

互联网+公益是个创新领域,互联网部门管理合法的互联网企业,民政部门管辖合法的公益组织,二者分别合法就好了。当然,我们也能理解民政部门的担忧,因为网络募捐的开放性,很容易暴露出“合法机构”的不靠谱,从而影响政绩考评,多做一些限制,总是安全的。

但可是——可但是:民政部门对公益文案的考评绝对比另外一些部门更专业、更不发生莫名其妙的衍生联想、更不会因为部门利益的争斗而乱判,不是吗?

例如针对污染企业的公益行为与地方GDP的冲突,背后是央地博弈,中央要环保、地方要钱财,至少这个时候,民政部是站在公益组织这一边的。

所以,这一条虽然荒谬,我却举双手双脚赞成。

第三个值得关注的焦点是:

《慈善法》对慈善与税金,做了大量看似明确实则需要人为界定的模糊规定。

读过公益原理的读者都知道,税是国家之本,而公益在一定程度上,会与暴力组织背道而驰。慈善,则是公益的输血者。

关于捐赠行为中的税务优惠措施,尤其涉及到实物捐赠、股权捐赠、信托基金、广告捐赠等复杂的价值计算事宜后,已经不仅仅是民政部门的问题,而是与整体的课税模型相关的经济话题了。我们既希望鼓励慈善給公益输血,又担心无良资本利用慈善漏洞偷税漏税,进而影响到暴力组织承担的社会基础设施的建设,甚至形成明末的“东林误国”的格局。

《慈善法》的讨论还在进行,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的官员们一定更紧张,责权的大小会直接决定未来一些年的仕途,一些清晰与模糊的规定,也会决定工作的难度与成绩以及寻租空间。而对于公益界的组织与个人来说,《慈善法》只是慈善管理办法,公益的履行还有很多方法,自然人公益、暴力组织、商业组织,都可以组织出有效的公益行为,而打着“慈善组织”旗号的那些“公益组织”,其行为也不一定完全是“公益行为”,甚至可能成为暴力组织、商业组织的暴力行为、商业行为的延伸。

这些本就无法靠部门审议,而应交给社会选择,就是《公益原理》中提到的公益劝募三要素——利益共同体共识、社会需求共识、担当者共识,把慈善行为的选择权,交给民众,而不是上级选定的免税资质。


总之一句话:《慈善法》是里程碑,但不是《公益慈善法》。

所以这只是万里长征第一步。从慈善立法到第三种经济抬头,还有一段距离。

而这次只谈慈善,不谈公益,正是《公益原理》中所提倡的,“公益是在社会认知的灰色地带”,慈善立法、公益不法,恰是今天适合的尺度——这背后是大智慧还是因为无知,恰是我们不知——这便是更大的忧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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